
澳门立法会直接选举制度及其实践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中的直接选举制度,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选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直接选出部分立法会议员的制度。它保持了回归前澳葡时期相关制度的总体框架,突出了选举的竞争性和参与的广泛性,是立法会产生办法中产生议员最多的部分。
一 直接选举制度
(一)选民登记
《澳门基本法》第2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澳门基本法》关于居民选举资格的宪制性规定。据此,《澳门特别行政区选民登记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且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均得作选民登记。”[1]这项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只有永久性居民才有资格做选民登记。所谓永久性居民,即《澳门基本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界定为永久性居民的六种人士。根据该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于1999年1月16日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了第8/1999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对永久性居民的资格条件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二是永久性居民的国籍。根据《澳门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的规定,澳门永久性居民包括中国籍居民、葡籍居民以及其他国籍居民。在澳门,除了参选或出任如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等政治职务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外,作为选民登记不需要必须具备中国国籍。三是关于选民登记的年龄。按照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