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门立法会间接选举制度及其实践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间接选举是界别内的选举,即法人选民委派代表在界别内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部分议员的选举。它以职业代表制为基础,兼顾各阶层利益,带有协商民主的某些特性。其选举办法与直接选举有相同之处,亦有诸多不同之处。
一 间接选举制度
(一)间接选举中的选民
间接选举中的选民是经登记符合参加选举资格的社团和组织,即法人选民。《澳门特别行政区选民登记法》规定,凡已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登记、获确认属于相关界别至少满4年、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满7年的社团和组织,均得做法人选民登记。
这一规定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1988年,澳门选举法第一次对具有法人选民资格的社团的成立年限做出要求。当时通过的6月6日第10/88/M号法律规定,社团集体“取得主动选民资格的条件”是“在选民登记期已成立超过一年”。1991年通过的4月1日第4/91/M号法律规定,取得间接选举选民资格的社团必须“享有三年以上法律人格”,即从原来规定的社团成为法人后一年延长至三年。按照澳门《结社权规范》的规定,在澳门除不许成立武装团体,军事性、军事化或准军事化社团,以及种族主义组织,社团不得以推行暴力为宗旨,或违反刑法,或抵触公共秩序外,任何人有权自由地无须取得任何许可而结社,结社条件十分宽松,因此从有选举制度开始即对参加选举的社团设有参选资格的要求。回归后的选举法沿用了回归前的法人选民资格条件,即取得法人资格3年并获界别认可。然而在选举实践中,一度出现法人选民猛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