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交易所年度发展概述
一 概念及背景
(一)概念界定及分类
本蓝皮书系列2016年版(《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中《互联网场外金融市场》一文,对中国场外金融市场做了简要介绍,其中集中讨论的是金融资产的机构间交易场所,即“符合国务院38号文件规定的以机构为主的”“由各个省级地方政府支持和监管的金融资产交易所和交易中心”。本文所称的“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金交所”),将大致延续前文的讨论范畴,并在概念界定和分类上稍做补充说明。
上文所说的“国务院38号文件”,是指“国发〔2011〕38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1],是国务院针对当时各类场外交易场所在设立和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措施,截至目前仍是规范场外交易市场的一份重要文件。文件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2]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根据38号文件开展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行动大致在2012年底完成,在此之前成立并在清理整顿中通过联席会议验收备案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是典型意义上的“金融资产交易所”。这类金交所中市场公认的有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