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事实的含义、特征及其与言语行为的关联
一 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一)制度含义的历史演变
本书的“制度”对应的英文是institution[1]。据英国文化研究学者威廉斯的考证,制度(institution)这个词自14世纪以来一直被使用,最接近的词源为古法文institution与拉丁文institutionem,可追溯的最早词源为拉丁文statuere,意指建立、创设、安排。在早期的用法里,它有一个明显的意涵,指的是一种创造行为——在某个特殊的时期制定、订立某种事物。但是到了16世纪中叶,演变出一种普遍的意涵,指的是用某种方法确立的惯例(practices)或习俗(custom)。从18世纪中叶起,institution与后来的institute开始被用在特别的机构组织的名称里,institution主要用在慈善机构里,如“Charitable Institutions”(慈善机构,1764)。在19世纪中叶,这个普遍意蕴——指涉一种特别的或抽象的社会组织,在institutional(制度化的)与institutionalize(使制度化)的词义演变中得到确认。到20世纪,institution已经成为一个普通的词,用来表示一个社会中任何有组织的机制。[2]由此可见,institution这个词从古到今已经衍生出多种含义,不仅有静态层面的名词性含义,如制度、组织、惯例、法律;也有动态层面的表示过程的含义,如制定、创设等。韦森教授以制度中最程式化的法律为例,在考察了古今中外法律形成的历史进程后得出结论:无论是苏美尔人的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以色列法、伊斯兰法,抑或是古代中国的郑国子产在青铜鼎上所刻铸的《刑书》——这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还是罗马元老院编撰和制定的《十二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