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县乡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及标准体系
地方公务员大致可以分为省直机关公务员和市县乡公务员两大类型,前者偏重于政策制定,后者偏重于政策执行。在以H省为例建立了省直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和标准的基础上,本章拟以H省为例,重点分析市县乡公务员通用能力的框架和标准。
第一节 市县乡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构建的背景与思路
一 市县乡公务员能力框架构建的背景
我国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只提供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系列。这种职位分类主要考虑任职者干部身份的差异,岗位的特征、岗位的价值、岗位工作环境等因素都被忽略了。其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任职者的职位划分,而不是真正意义的职位分类。
根据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国目前公务员主要包括四大类,即综合行政类公务员、执法类公务员、技术类公务员、法官与检察官类公务员。[1]
这种四分法应该基于职位本身进行,是基于任职者自身进行职位分类的一种进步。
将公务员进行类别区分,无疑在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设计上前进了一大步,但这种分类方法并不完善。首先,分类过于简单、笼统,范围太小。公务员缺乏更为细致的分类,难以体现公共管理的复杂性、行政层级与工作岗位的多重型和多样性。其次,没有区分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从国外的公务员分类制度可知,公务员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前提是进行政务类岗位和业务类岗位的区分,根源就在于业务类公务员岗位才适合进行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管理实践中,无论是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