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结巴黎协定-台湾气候法制与金融新政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21届缔约国大会(COP21)2015年12月于法国巴黎举行,会中195个国家,占超过95%的全球排放量,一致同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达成2100年前全球平均气温上升不超过工业化前2℃,并努力控制在1.5℃内,并期望21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同时已开发国家承诺向开发中国家提供每年至少1000亿美元应对气候问题[1],减缓与调适行动并重;且从2023年开始,每5年对全球减碳进程进行整体盘点,以帮助各国提高目标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目标。
上述协议旨在推动全球层面的参与,适用于包含中国、美国等已开发经济体及新兴经济体的所有UNFCCC缔约方,取代《京都议定书》,并确立各国提交之国家气候目标及其政治或法律效力[2],建立自愿减碳活动的基础。其次是鼓励实现各国制定的目标,制定时间规划,以便外界监督及系统化审查全球和个别国家的进步。协议正文共计29条,包括目标、减缓、调适、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
尽管这些减量目标仍不足以限制达工业化前的水平2℃以上,但可望控制全球暖化。在碳定价部分,为促进各国采用碳定价机制,德国、挪威、瑞典、瑞士和世界银行宣布将投入5亿美元协助推行该机制;而在气候金融方面,绿色气候基金(GCF)在本次会议前已募集约100亿美元来自开发中国家和已开发国家的注资承诺,包含向GCF注资或以其他途径展现对国际气候融资的支持。综言之,《巴黎协定》受各界评断为全球应对气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