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改革完善土地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土地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社会公平的重大改革举措。这项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确定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即在公有制不改变底线的基础上,如何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确定合理的增值收益分配模式,确保改革红利共享,城乡协同发展。
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理论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势必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体系,并因为级差地租而形成相应增值收益。根据我国制度安排,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作为所有者的集体和其成员个人进行分配外,政府能否参与增值收益分配,必须在理论上进行梳理。
土地价值源于土地资源稀缺性和区位固定性。一方面,土地本身的区位、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决定了土地价值;另一方面,未来土地开发利用方向、开发强度等也对土地价值产生影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主要来源于:①发展性增值,即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带来的土地租金增加,这种增值具有明显的城乡梯度性;②公共服务性增值,即政府在基础设施、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环境整治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引起的土地增值;③稀缺性增值,即规划管制引起的某类用地供应稀缺而引起的增值。实际上,就建设用地而言,规划的具体用途不同,土地的市场价值会表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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