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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7年06月

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背景下的海关三级事权优化

一 通关一体化改革及构建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

(一)通关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通关”顾名思义是通过关境之意。通关一词是舶来品。《京都公约》对通关定义为:“系指完成必须的海关手续以使货物出口、为境内使用而进口或置于另一种海关制度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没有专门对“通关”下定义,但有类似的内容。该法第8条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必须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出境或进境。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从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临时需要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出境或进境,则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有的教材定义为:“通关既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还包括作为行政主体的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监督和管理,并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理过程。”[2]据此,我们认为:“通关”意指通过海关监管,又称“结关”或“清关”,是指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后才能放行,“通关”有如下特点。

第一,“通关”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

“通关”系指完成必须的海关手续以使货物出口、为境内使用而进口或置于另一种海关制度下。[3]“海关手续”系指为遵守海关法而须由有关的人和海关进行的一切业务手续。[4]“海关”是负责税费的征收、《海关法》的实施、执行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