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儿童参与的基本状况
一 基本概念
(一)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1]”。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需要开始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该法同时对“学制”做了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实际中,义务教育段的儿童为6~15周岁,完成中等教育的儿童为15~18周岁。
在日常生活中,关于“儿童”的同类词汇有很多,分别代表了不同年龄的儿童,但是并没有严格的年龄界限,譬如“婴儿”“幼儿”“少儿”“儿童”“少年”“孩子”“小朋友”等。在日常语言当中,往往用“少年”来指称初高中学生,而用“儿童”专指小学生。
本研究要考察儿童参与在不同学段上的变化趋势问题,所以采取《儿童权利公约》的定义方式,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同时考虑到读题和答题能力水平,把学龄前儿童以及小学中低年级学生排除在外,小学选择5~6年级学生参与调查,初中选择初中二年级学生参与调查,高中选择高中二年级学生参与调查。
(二)参与
早在20世纪初叶,克伯屈(William Heard Kilpatrick)就提出了“生活学习”的概念[2]。学生在生活中,面对真实的情境,这时候发生的学习是弥漫在整个生活历程当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