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组织体的农协发展:农协系统组织的建立
农协作为农民的自主组织,不仅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系统组织,而且内部组织制度也很完善。这是农协得以发挥其作用的组织制度基础。然而,农协的组织系统与完善的组织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战后日本社会的变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它也随着日本社会的变动而变革,所以把农协看成一个组织体时,我们应该以动态的眼光去看待它。本章就基于此种认识,考察战后三十年日本农协的组织、制度及其变迁。
一 作为组织体的农协的特性
农协是农民的组织或者说是农民的利益团体,这是农协最基本的特性。根据《农协法》的相关规定,农协是由农民组成的、为农民提供服务以及为农民利益服务的组织。为了保证农协能够为农民提供最大服务,农协的运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协同组合等组织原则,如组合员结合的原则、一人一票的原则、按照利用量分配的原则、加入退出自由原则等。农协的运行和经营都要遵循这些原则,这些原则就成了农协与其他组织相区别的特征。农协按照这些原则运行和经营,为实现农民利益提供了组织制度保证,这些指的是农协组织的内部原则。此外,农协还具有市町村—都道府县—全国的三级系统组织。作为组织体的农协发展还体现为这三级系统组织的发展和完善。这也是农协发挥作用、表达和实现农民利益的组织基础。总之,作为组织体的农协不仅体现为组织制度的特殊性,而且体现为系统组织的特殊性。
二 《农协法》的实施与农协组织的建立
农协是应GHQ在1945年12月9日发出的《关于土地改革的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