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事业体的农协发展:农协事业的开展
按照GHQ指令建立起来的日本农协,其直接目的就是防止小农再次沦落为佃农、使农民摆脱非农民势力的支配以及提高农民的经济文化地位。因此,日本政府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就规定农协以为农民提供服务为最高宗旨,提高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并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规定农协可以开展诸多的事业,为农民和农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应该说,农协事业的开展是农协运动的根本内容。本章就围绕农协(本章所言的农协无特殊说明指的是综合农协)事业的发展及其在事业开展过程中与农民的联系展开论述。
一 作为事业体的农协的特性
“一人为了万人,万人为了一人”,这是农协组织的基本精神。农协是农民的自主组织,但是农民之间并不是抽象的结合,而是基于农协的多项事业结合而成。《农协法》第十条规定了农协可以从事以下事业:①购买贩卖事业;②信用事业;③共济互助事业;④厚生事业;⑤农业经营指导事业;⑥农产品加工事业;⑦农地的管理;⑧共同设施利用以及以上各项事业的附带业务等。可以说,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业都由农协来经营。这也是日本农协的显著特色。在诸多的事业中,以贩卖、购买、信用、共济等经济事业为中心。这些事业不仅与组合员有经济利益的关联,而且这些事业开展得是否顺利也会影响到农协的经营。厚生事业、农地的管理和农产品加工等事业则以经济事业为基础,也可以被看作前者事业的附加事业。所以说,农协是以事业开展为基础的事业体,它通过开展与农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