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冀奥运协同立法现存问题与解决路径
2015年7月,经由国际奥委会第127届全体会议投票,确定北京—张家口获得联合举办2022年冬奥会的资格。京张冬奥会有其独特性,本次冬奥会为北京和河北的张家口两个城市跨省联合举办,且张家口为主项目赛区,这与2008年夏奥会青岛作为帆船分赛场和香港作为马术分赛场存在本质区别。要保证这样一场空前的冬奥会顺利举办,离不开法治的支撑。两个城市跨地区举办,势必会涉及两地有关奥运立法的冲突与协调。本文在分析研究京冀现有奥运立法的基础上,针对京冀奥运协同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 京冀奥运立法现状
1.适用于京冀的全国性与区域性立法
自2001年7月13日,国际奥委会宣布北京为2008年夏奥会承办城市之后,我国的奥运立法工作才刚刚起步。在2001年之前,与奥运相关的只有一部法律,即历经8年反复酝酿才终于在1995年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1年之后,国务院、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有关奥运的立法,北京市政府、天津市政府与河北省政府还于2008年联合发布过区域性地方规范性文件。前述全国性与区域性奥运立法主要颁行于2008北京夏奥会周期内(含一部阶段性有效立法),夏奥会周期结束后仅在2016年有一部法律文件出台(见表1)。
表1 全国性与区域性奥运立法现状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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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主体 | 效力等级 | 立法 | 规范领域 | 颁行时间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体育事业与体育活动综合性立法 | 1995年10月1日施行 |
国务院 | 行政法规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奥运知识产权保护 | 2002年4月1日施行 |
国务院 | 行政法规 | 《反兴奋剂条例》 | 反兴奋剂 | 2004年3月1日施行 |
国务院 | 行政法规 |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
国外记者采访 |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17日有效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的函》 |
奥运知识产权保护 | 2007年5月23日施行 |
海关总署 | 部门规章 | 《关于核准奥林匹克标志通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补充公告》 |
奥运知识产权保护 | 2008年7月15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两高”工作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 法治建设 | 2016年2月3日施行 |
北京市政府天津市政府河北省政府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发布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的公告》 | 环境 | 2008年7月28日施行 |
①《体育法》自1995年颁行后,经2009年和2016年两次修订,2009年主要删除了第47条:“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2016年主要删除了第32条:“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 ||||
②国务院令第345号。 | ||||
③《反兴奋剂条例》自2004年颁行后,经2011年和2014年两次修订,均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的非实质性修订。 | ||||
④国务院令第477号。 | ||||
⑤国办函〔2007〕59号。 | ||||
⑥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9号。 |
表1 全国性与区域性奥运立法现状简况
2.北京奥运立法现状
北京自2001年至今,有关奥运的立法,经检索统计有200余件。其中包括地方性法规2件、地方政府规章1件,除此以外,大量的立法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北京奥运立法几乎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