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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条款
所属图书: 企业发展与民族团结
出版时间: 2017年05月

法律与道德: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机制

第一节 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一 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法律与道德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不管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还是人们自觉创造的,这种规则和秩序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1]人们往往用“社会控制”的概念来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过程,认为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需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2]而社会规范(规则)是这一过程的静态表现。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重要的行为规范,两者关系既是反映应然与实然的重大法哲学理论问题,也是关乎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重大实践问题。

1.当代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分歧与理论困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哲学层面上就是实然法和应然法的关系。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②法律和道德有无逻辑上或概念上的必然联系;③道德的法律强制;④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和与此相连的法律的道德义务;⑤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和冲突。[3]

法律与道德之间在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是两者关系的关键和核心,当代西方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此持不同观点。富勒、德沃金等自然法学家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主张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并与道德要求相一致。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是富勒观点的核心,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