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与行动: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
第一节 主体构成:企业、政府与社会
一 关于“企业—政府—社会”关系的不同观点
2006年以来,在政府、科研机构、行业协会、NGO组织、监管部门、媒体等多方面力量的推动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实践探索稳步推进,逐步“由基本达成社会共识阶段进入到社会责任管理阶段”[1],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得到我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必须纳入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政府规制的具体语境下考察,方能得出契合当地发展的促进之道,这就必须运用“企业—政府—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来确定责任的边界和范围。人们往往从不同角度,运用一定的分析框架来看待“企业—政府—社会”的相互关系,由于选择的模型不同,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以下四个模型[2]代表了描述“企业—政府—社会”关系的四种基本观点,每种模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不尽相同。
1.市场主导模型
该模型的基本观点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市场的作用是主要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须降到最低限度,企业只是人们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不必考虑社会利益,也无须承担社会责任。这种模型所描绘的体系被认为是早期资本主义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模型。
2.政府主导模型
在这种模型下,政府主宰着社会中的绝大部分个人和团体,企业不仅要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此时的社会责任与政府的社会职能没有明确的区分,经常给企业造成较重的负担。如今,这种模型已经受到众多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