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 皮书网首页
登录|注册 |无障碍阅读
国家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CARSI
图表库
图片名称: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理完毕的FCPA案件分析(2010~2015年)-续表3
出版日期: 2016-10

第四节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适用案例分析

一 引言

贿赂犯罪是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重点惩治对象。从近年来曝光的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来看,如法国的赛诺菲公司、英国的阿斯利康公司和葛兰素史克公司、比利时的优时比公司等医药企业在华贿赂案,预防贿赂犯罪的重点应在于预防法人贿赂犯罪。与个人贿赂犯罪相比,法人贿赂犯罪具有范围广、时间长、隐蔽性高等特点。我们目前尚无专门的反腐或者打击贿赂的立法,在如何有效预防与惩治法人贿赂犯罪方面,缺少全局性的思路,过于注重权力机关的职能,而且拘囿于传统刑法理论的束缚。这也是刑事制裁难以对法人贿赂行为形成有效威慑的原因之一。因此,在预防法人贿赂犯罪方面,我们需要改变思路,站在政策的高度重新思考。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也有译为《反海外贿赂法》)与英国的2010年《贿赂罪法》(Bribery Act 2010)被誉为史上最严厉的处罚法人贿赂犯罪的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因此,我们不能仅从静态的规定,而应该从动态的过程,来判断这两部法律是不是最严厉的,是否能够对法人形成有力的威慑。虽然《贿赂罪法》因为实施时间较短,目前难以对其实施效果与特点进行评估,但是《反海外腐败法》已经实施三十余年,累积了大量的案例。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执法的特点,以及可以供我们借鉴的经验。

二 《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背景与内容

制定于1977年的《反海外腐败法》的目的主要在于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