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 皮书网首页
登录|注册 |无障碍阅读
国家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CARSI
图表库
图片名称: 十八大后11名省部级高官涉案金额及所判刑罚-续表
出版日期: 2016-10

第二节 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定量与自由裁量

加强反腐败制度保障,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未来我国深化改革的重大课题之一。由于刑法是制裁最严厉的部门法,因而加强反腐败制度保障,离不开刑法对贪污腐败犯罪的有效规制。作为最主要的腐败犯罪,贪污罪与受贿罪在反贪腐的刑法规制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之加以修改和完善无疑成为加强反腐败刑法保障的重中之重。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做了修改,即将量刑的一元标准修改为二元标准。这是否意味着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更为科学、合理呢?本节将以《刑九》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修改为视角,结合国内外量刑改革的经验教训以及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等关于量刑的指导意见和规定,拟对量刑标准与量刑公正问题加以深入探究,期待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提供参考。

一 二元标准难以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近些年来,刑法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对量刑标准的设置,出现了一个较为显著的特征,即逐渐摈弃一元化标准,转而采取多元化标准。例如,对于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的量刑标准,不再采纳单一的数额标准,而是采纳可选择性的二元或多元标准。《刑九》对贪污、受贿罪的修改延续了这一做法,将其量刑标准由“数额”范式修改为“数额或者情节”范式。对于这一修改,有学者给予高度评价:“《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无疑应受到高度评价,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