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性社会治理的模式与机制
一 问题的提出
在韦伯看来,任何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都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合法性问题,其二是合理性问题。所谓合法性并不是指组织的合乎法律性,而是指组织为其所依存的环境所认可,这主要是一种价值的判断。所谓合理性是指组织的设计和运行必须是理性的,理性最终表现为效率。
“郭美美”事件后,官办慈善组织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开始受到质疑。人们纷纷提出改革官办慈善组织的建议。首先,人们质疑官办慈善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即认为官方主办的慈善组织不是慈善组织。他们认为,慈善组织必须具备相当的民间性。而官办组织正与这一特性相对。所以,他们提出要通过官办慈善组织的“去行政化”或“去体制化”,消除其官办色彩,推动官办组织的民间化。现在,各地政府也在尝试推动官办慈善组织的“去行政化”。
但问题是,官办慈善组织在“去行政化”的同时就真的应该“去体制化”吗?它们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真的仅仅承担与其他民办慈善组织相同的职能吗?笔者认为结论是否定的。官办慈善组织承担了与民办慈善组织相当不同的职能,即成为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抓手,牵动其他社会力量的职能。这就是说,政府是通过官办慈善组织来牵动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完成社会治理工作的。
那么问题是,这一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呢?政府该如何有效利用官办慈善组织,牵动其他社会力量呢?针对这一问题,本书结合嵌入性理论,希望通过对宝安区慈善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揭示这一机制的运行逻辑及其效果。
二 理论框架
卡尔·波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