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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实证主义与现代性——读阮新邦《迈向诠释取向的社会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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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科学的主导研究范式,实证主义深刻影响着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社会工作理论表述中的“价值无涉”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自决”概念便是这种影响的明确体现。近100年来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方法论领域受到了广泛批判,但是诠释学或批判理论等非实证论的思想资源一直没有得到社会工作界的足够重视。阮新邦认为,当今的华人社会工作界,尤其是直接接触案主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都愈来愈对社会工作理论和介入模式的实际应用效能失去了信心(阮新邦,2004),这种情况便是由实证主义迷思所导致的。

为厘清实证主义与社会工作实践的关系,阮新邦首先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了“实证论”(实证主义)这个概念。第一,他区分了“实证论”与“实证研究”两个概念。“实证论”是一种有着严格假设和方法的研究范式,而“实证研究”只是以经验资料为基础的方法。比如大部分人类学研究均可称为“实证研究”,但是这些人类学家通常都持“反实证论”的立场。第二,他区分了“狭义的实证知识观”和“广义的实证社会观”。对于社会工作的研究者和从业员来说,“狭义的实证知识观”就是他们从书本上获得的,在理念上对于知识本质及实践活动的认识;而“广义的实证社会观”则牵涉到相应的生活态度、意识形态及世界观。实证主义思想同时通过“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对社会工作的研究者和从业员产生影响。

“自决”原则便是上述影响的鲜明体现。“案主自决”一直被奉为社会工作的“金科玉律”,但是大多数社会工作者并不清楚“自决”这种工作原则或曰“价值判断”背后的理据。随着西方社会现代性的深入和世界体系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接受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原则。前者可以客观论证;后者却只是表达个人喜恶的主观感受,并没有客观的理性基础。此起彼伏的学生、女性、同性恋群体乃至边陲文明的身份认同运动,也促使西方人越来越多地反思自身固有的价值判断,并逐渐接受了文化多元主义的观点。既然价值问题没有理性基础,也就很难对不同的价值判断做出高低评判,一个人也就没有理由来影响另一个人的价值判断。因此社会工作界主张工作者尽可能地保持不干预的态度来从事实务工作,社会工作者仅针对案主的具体问题提出技术性建议,而最终应由案主来决定是否接受社会工作者的解决方案。这样的思路便把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转化为技术专家式的解答,将社会工作者普遍遭遇的人的“困苦”问题简化为自然科学的分析对象。

阮新邦并没有直接反对“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的二分法则,他提出的问题是:第一,为什么“事实”和“价值”的二分法能够提出“尊重个人自决”这样的工作原则(阮新邦,2004:xi)?第二,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打交道的过程中所处理的是不是“事实”层面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阮新邦认为,这种逻辑上的无效推理之所以能够成为人们含混却坚定的知识和价值信仰,是受到启蒙运动以来西方社会发展出的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和价值相对主义等思想逐渐进入现代西方人的深层心理结构中,使他们不敢僭越“价值无涉”的高压线,因而“案主自决”原则便被奉为圭臬。对于第二个问题,阮新邦认为,自然科学的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明使人们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当做认识事物的不二法则,以此看待和评估其他社会和人文知识的结构和探索活动(阮新邦,2004:xi)。而当社会工作者以科技理性为指导去理解和帮助案主之时,他们往往会因为科技理性的缺陷而感到缺少相应的视角,因此难以找到合适的帮助措施,甚至直接陷于道德困境。

上述第二个问题不仅仅出现在社会工作领域中,它实际上正是社会科学领域中长久争论不休的知识论问题。从孔德、涂尔干、狄尔泰、韦伯、马克思、弗洛伊德到波普、伽达默尔及哈贝马斯,西方学者在数百年间围绕着社会现象和精神现象的本体论和方法论展开了持久争论。阮新邦在文中回顾了实证主义的思想源头——“笛卡尔典范”,也回顾了作为“价值无涉”来源的韦伯方法论,最后借用伽达默尔的后现代诠释学、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以及泰勒的社群主义思想对笛卡尔及韦伯的方法论观点进行了分析批评。“自决”理论认为社会工作者可以“价值无涉”地去理解案主的问题并为案主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然而从诠释学的角度来看,“任何理解都不可能由理解者的单一角度构成,而是需要理解者和被理解者的‘合作’,即任何理解都是一个双向的历程,也没有所谓绝对的客观理解。研究者是要不断依据被理解者的行为调节自己的理解和演绎。在这个过程中,理解者和被理解者的角度调和起来,出现了伽达默尔所言的‘视镜融洽’1655121(fusion of horizons)的情况,并由此构成了对社会和人文现象的理解”(阮新邦,2004:41)。

将社会事实(social fact)与自然事实(natural fact)相区分,这是诠释学所主张的本体论立场,亦是其与实证主义的根本区分。狄尔泰在提出“精神科学”的概念时便明确指出,人文社会科学的任务旨在“理解”(Verstehen/understanding)而非“解释”(Erklarung/explanation)。伽达默尔在吸收了西方语言学的研究成果后,提出了“视域融合”的概念,进一步批判了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客观主义倾向。不应将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社会事实当做自然事实来分析研究,这是诠释学派研究者的一贯主张。阮新邦之所以要将诠释取向的方法论引入社会工作实践,原因正是在于他对社会工作实践的反客观主义本体论的认识。他认为社会工作实践同人文社会科学的众多研究对象一样均属于社会事实的范畴,因此不能想当然地将其视为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事实”,更不能一味地采用实证主义主张的客观态度方法来处理社会工作实践。

以上的诠释学观点可以启发受实证主义迷思困扰的社会工作者,当他们遇到难以理解案主问题的情况时,他们不应刻板坚持“价值无涉”的原则,而是应当将自己所持的价值理念积极投入与案主的互动之中,并且从案主的角度反思自己的价值立场。这样一个双向理解的过程才能使“受助者较容易接受工作员的分析和建议,而工作人员也较容易令对方明白构成她的困境的一些主要因素”,“并且看到此理解过程是蕴含着工作员与受助者对自身的批判,进而达至一定程度上的自我超越”(阮新邦,2004:51)。

作者在文章引述了一个例子:一位都市出身的女社会工作者在面对由大陆农村嫁到香港的女性案主时,很自然地提出了帮助该案主离婚的方案,从而逃离其丈夫的虐待。但是该案主始终没有离开丈夫的念头,于是这一次社会工作实践进入了僵局。作者提出,对于持女性独立观点的社会工作者,只有当她积极地将自己所持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与案主所持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价值观相互比衬,才能够看到案主观点背后的人际观和世界观,才能对案主问题产生更深层次的理解,从而达到“视域融合”。这种融合既有助于社会工作者提出更加适合于案主的帮助方案,亦有助于社会工作者实现关乎自身价值的反思和超越。这就是阮新邦提出的社会工作“强烈价值介入论”模式。

现当代西方哲学对于直觉、存在的关注正是来自思想家对于理论解释生活能力的不满,而“强烈价值介入论”的提出也是发轫于社会工作实践的理论创造。其实许多华人社会工作者为了获得更好的效果,他们在实践当中未必秉持“自决”至上的原则。但是社会工作机构在制订工作守则或开展社会工作教育的时候,往往不假思索地把西方社会工作界的自主性原则放到关键位置,“忽略了传统中国文化对人的重要影响,引致社会工作者常采用一些不适合本土情况的介入方法或模式”(阮新邦,2004:65)。华人社会工作界的尴尬正是华人社会科学界的尴尬,但由于社会工作站在学术与生活的前线,于是更多地接触华人社会的现实,从而使得“西学中用”的困境在华人社会工作界显得更加突出。

作者在文中对诠释学方法进行了着力分析,但仍然使笔者产生一些疑惑。第一,作者一方面强调“共性”是人类理解行为的前提,另一方面又强调“差异性”证明了“双向理解”的必要。那么如何理解人的“共性”与“差异性”的关系?第二,作者最后批评了诠释学中隐含的实证取向,但是这种取向的隐含究竟是实证主义的问题,或是诠释学的问题,还是社会科学的问题,抑或根本是一个现代性的问题?从作者最后的政治哲学分析来看,他是一个反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普遍主义者、一个关注生命体验的道德主义者,因此可以预想他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但是当我们回到社会工作实践的具体情境中,便会再一次发觉理念分析的无力。如前文所述的例子,当社会工作者通过诠释取向实现了与女性案主的价值互动后,他又当以什么样的新方法来解决该案主受丈夫虐待的实际困苦呢?当然,这种问题无关于作者,也无关于社会工作者,这种困苦或许正彰显了现代性的特质。但是,笔者仍然要问:在仍处于“他者”地位的华人社会及其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诠释取向的工作方法究竟应当如何作用于社会工作实践并且产生有效的社会工作干预呢?

对于以上问题的理解和解决,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从文化角度来分析。中国文化圈下的社会工作实践之所以遇到难题,并不是因为华人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能逊于西方社会工作者,也不是因为西方社会工作者比华人社会工作者更善于运用“诠释方法”,真正的原因在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及其相伴的整个制度环境及人格系统的差别。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原则如“价值无涉”、“自决”或“充权”,均来自西方社会工作界的实践总结,体现着西方现代思想的烙印。西方社会工作在运用这样一整套的社会工作方法及价值体系进行社会工作实践时,很少会遭遇到如同华人社会工作一样的道德困境,这是因为他们所持的社会工作模式与西方社会的文化制度和社会精神是浑然一体的。西方社会工作者和案主往往共享着“自决”所体现的“个人主义”原则以及“管理主义”背后的工具理性原则,因此伽达默尔所说的“视域融合”在这里已自然达成,从而化解了社会工作实践中的“诠释”需求。可是这种社会工作模式并没有和中国文化圈融为一体,因此当华人界社会工作者运用其进行实践干预时,“视域融合”无法自然达成,从而体现出“诠释”取向的必要性。在前文所举的案例中,如果该女性案主是一个西方意义上的“独立”女性,那么该社会工作者就不太可能会遇到文中所言的困惑,甚至案主被虐待问题根本不会呈现在社会工作者的面前,因为案主很有可能通过她所认可依赖的法律制度来解决问题。然而该案主是一位在农村长大的传统中国妇女,她所秉持的婚姻家庭理念有悖于西方现代社会制度所体现的自由主义原则,故该案主的问题得以呈现在社会工作者面前。而此时社会工作者若使用同源于自由主义原则的社会工作者伦理及方法进行实践干预,无异于缘木求鱼。

笔者无意对上述问题做进一步文化社会学的考察或政治哲学式的探究,仅从实用的立场来继续前面的讨论。当社会工作者懂得采用“诠释取向”的工作方法时,他/她就能看到该女性案主所持的“各安其位”的社群主义价值观,进而该社会工作者就可能引发对个人主义思想所造成的人际疏离的体验,同时也可能会反观社群主义价值给人类社会留下的历史伤痕。如此往复的价值反思便有助于改变社会工作实践与社会工作理论乃至社会理论间长期存在的割裂局面,此乃“诠释取向”社会工作的第一点作用。在同案主达到了“视域融合”之后,社会工作者就面临着如何做出有效干预的问题。虽然“有效干预”本身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管理主义”话语,但是社会工作者并不能回避“有效干预”的主张,因为它意味着对案主困苦的实际解决,而这是“实证取向”和“诠释取向”的工作者都必须承担的工作要求。在上述案例中,即使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实现了更深层次的价值沟通,“有效干预”仍然相当棘手。我们设想一下可能的干预办法:第一,社会工作者试图让案主明白“各安其位”思想对其自身的危害,对案主进行“独立”意识的启蒙,从而使案主有勇气接受离婚的方案;第二,社会工作者认可“各安其位”的价值,进而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方面让女性案主改善自身处境,另一方面通过转介等其他手段对案主的丈夫进行干预。

以上两种办法都需要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价值介入,因此凸显出诠释方法的作用。可能有人会提出:将两种解决办法都告知案主,再让其通过自己的选择来决定采用哪种办法,这样就仍然符合“价值无涉”和“自决”的基本原则。但是这种看法忽略了干预手段本身的价值意涵,就第一种办法来讲,社会工作者如果不对案主进行“独立”意识的启蒙,那么他/她提出的离婚建议对案主来说就不具意义,而只要社会工作者希望使离婚建议成为案主的可能选择,他/她就必须对案主进行价值层面的影响。由此可见,以“价值无涉”和“自决”为代表的实证主义迷思使得中国文化圈下的社会工作者被迫面对工作理念与工作实用性之间的矛盾,从而或是回避案主的实际困苦,或是对社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产生质疑。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用诠释方法来处理中国文化圈中的社会工作实践,既可以提高本土社会工作干预的实用性,也可以将“他者”文化视野中的基本价值与西方主流思想相比衬,从而更好地促进人类社会的价值提炼和文化融合。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开展“诠释取向”社会工作面临的阻碍:当我们把社会工作纳入“科学”范畴时,我们就不得不对“科学”这一概念进行深刻反思。如果“管理主义”已成为科学社会工作的代名词,那么我们就必须深入现代性的讨论之中,并始终保持着知识社会学的敏感,才有可能开拓出有生命力的本土社会工作模式。

沿着哈贝马斯的路径,阮新邦在文章中为华人界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了反思实践行为的工具和学术话语的支持。更重要的一点在于,通过引入诠释理念,他把社会工作转化成为道德实践,从而大大提升了社会工作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地位,因为只有这样一种沟通行为主导的道德实践才能让人看到解决包括知识和道德问题在内的现代性诸问题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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