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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与限制

宗教学近年来逐渐成为“显学”,法学界和宗教学界涌现了许多研究宗教信仰自由的文章,甚至有的学者提出了“宗教法学”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在当前中国仍有理论和实践方面“深描”的必要性。一个核心概念在各向度充分展开就是全部理论。本文选取“宗教信仰自由”为核心概念,从其概念、特征、功能、效用、边界及扩展至文化等各向度,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了多维度的层层递进的分析。

第一,在对国际人权文件和选取的105个国家宪法样本的基础上,研究了各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称谓,以及我国学者对宗教信仰自由内涵的理解,结合法学概念界定的特点,探讨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应做整体理解、分项表述的理由,分析了本文采用“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提出了个人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

第二,在对宗教信仰自由表述和内涵确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外延。在内容上,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教自由、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教育自由、宗教捐赠自由、宗教信息权、宗教豁免权、宗教团体自由以及少数群体的宗教自由等八项内容。在特征上,宗教信仰自由既是第一代人权和人的基本权利,又是国际人权;既是个人自由又是群体自由;既是消极权利又是一项积极权利;既是防御性权利又是扩张性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不同于宗教、信仰、迷信,亦与思想自由、良心自由、意志自由有别。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有其入宪的正当性。就价值角度而言,宗教信仰自由关乎人的思想尊严、精神尊严和人格尊严,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宗教信仰自由体现着普遍平等和特殊平等(对少数群体的宗教信仰的特别保护)的统一、平等享有宗教信仰权利和履行宪法义务的统一;宽容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宗教信仰自由体现着人类宽容精神。就功能角度而言,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个人和社会德行的成就;宗教信仰自由与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亲缘性,发挥其正向作用能够推动经济发展;宗教信仰自由所提供的精神自由的个人是社会合作的基础。

第四,宗教信仰自由有其边界。对宗教信仰自由予以限制的正当性在于:宗教信仰自由是相对权利,有权利滥用可能性;宗教信仰自由内在的自由价值不能超越公共秩序价值;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有其存在的正当性。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本书认为宗教信仰自由限制形态包括显性限制(法律制度限制)和隐性限制(观念限制和法律失灵的限制)。法律制度限制的优先原则主要集中于公共秩序原则、公共道德原则、他人权利保护原则、公共安全原则及公共健康原则。精英与大众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不同向度的理解,隐性限制着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而法律多元、法律经验的“可错性”、法律过度扩张力以及制度的不可能穷尽性导致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失灵问题,致使宗教公共政策成为宗教信仰自由法律失灵后的重要补救措施。

第五,对宗教信仰自由历时性分析,表明宗教信仰自由在西方经历了从义务到有限权利再到充分权利的演变历程,近现代意义的宗教信仰自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深刻烙印着西方历史文化的特质。宗教信仰自由随着欧洲的人权运动向世界推广并被国际社会标准化。但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的同质化并未消除各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差异,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教条,更不是西方的教条。这为宗教信仰自由的中国式理解和实践提供历史借鉴。

第六,对宗教信仰自由在还原语境下作历时性分析之后,本书立足中国,探讨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从观念到制度本土化的三次尝试,分析了近60年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实践的经验。无论本土化还是经验,宗教信仰自由都离不开地方性传统文化的影响。因此,通过比较中西传统的宗教信仰观念的差异,面向未来,为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提出了宏观层面的五点原则性建议:突出信仰权利本位,塑造现代文明下的宽容;给予个人更大的宗教信仰自由,修正传统义务本位;给予群体更大的自由,扩张宗教团体的自由;减少政府对宗教事务的干预,建构服务型政府和政府适度干预;适时少数决,关注少数人群体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在微观层面应进行政府管理部门和民众观念的变革,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确理解宗教问题引发的冲突;正确理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正确理解中国传统宗教观的正向价值并使之在当前发挥有益功用;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制度,我国立法部门可以考虑从制定专门的宗教基本法和完善配套法律规范来丰富宗教信仰自由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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