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现象形态,因而任何犯罪中都应有犯罪对象这个构成要素已如前述。犯罪对象的内容包括哪些,理论界仍然存在争论,而这种争论来源于对犯罪对象概念、地位的不同理解。由于笔者认为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任何犯罪中只要有犯罪客体的存在,就一定存在犯罪对象,因而对犯罪对象内容的分析,当然是以此为出发点,研究犯罪客体是如何被表现出来的,以此确定犯罪对象的内容。
李洁: 女,汉族,生于1955年7月,内蒙古通辽市人。1974年高中毕业下乡作为知青劳动两年,1976~1978年在内蒙古哲盟党校工作,1978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学习,1982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2年起留校任教,1989年9月聘讲师,1994年9月聘副教授,2000年1月聘教授。2001年5月开始担任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比较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2008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聘请为业务咨询专家。2009年被国务院授予政府特殊津贴。2007~2011年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奖项:《死刑限制:中国必需的观念转变与制度调整论纲》一文被评选为中国法学会“马克昌杯”全国优秀刑法论文(2006~2011)特别奖,《法律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法律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论罪刑法定的实现》分别获第一、第二、第三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