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治”,是指规范经济活动、调整其中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因此,中国经济法治范畴的涵盖范围是广泛的,主要包括规范财产关系和交易活动的民法制定与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商法制定与实施,以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法制定与实施。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活动根据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进行,由作为政府部门附属的企业来实施。作为生产和交易承担者的企业,并无独立的经济法律地位,也无自主经营自由交易的权利。因此,在计划经济的运行机制中,没有经济法律发挥作用的空间,经济法律完全是计划经济活动中的多余之物。在这样一种经济社会的制度环境中,自然谈不上经济法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得以自觉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经济环境,只能是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环境。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运行的制度机制,经济法治取代计划机制的过程,是从我国开始改革开放之时真正开始的。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尽管当时所确立的经济体制并不叫作“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也没有明确经济法治的制度建构目标,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的法制建设中,其实就已经蕴含了经济法治的因子。可以说,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治的生成与发展,其实在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前,就已经在经济活动和法律生活中植根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