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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投资顾问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从“智能投顾”到“智能财顾”再到“智能投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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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在我国的法律界定应适应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应适应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应适应普惠金融的发展趋势,应使金融咨询顾问业具有商业上的可持续性。基于此,我们与其称之为“智能投资顾问”,不如称之为“智能财富顾问”或“智能理财顾问”,简称“智能财顾”。但这一称谓在现实中却遭遇无合适监管机构予以监管的尴尬境地。为不至于耽误智能财顾产业的发展,我们暂时仍使用“智能投顾”的概念,并力图对其扩张解释,使其尽可能涵盖“智能财顾”的内涵,同时又尊重现行的监管格局。如果再进一步允许智能投顾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客理财,则智能投顾就属于资产管理业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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