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主要作用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全面实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确认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并重点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不动产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国家征收、公共利益、由谁代表国家、国有资产流失、停车位、商品房“按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等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梁慧星: 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县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特聘教授、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曾任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四、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