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民法典是我国目前法学界面临的重大任务。作为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引人关注和争论不休的主要议题之一,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是否制定、如何制定至今仍然是民法典制定中一个绕不过去的难题。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即已将知识产权明确为我国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经过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特别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的知识经济日益壮大,产业形态升级越来越倚重高新科技创新;同时,先进文化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也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所保障的原创力和诚信、正当竞争的商业道德。当前,国家明确了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在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发展动力之源的政策引领下,知识产权的观念及其相关法律规则将更加深层次地嵌入社会经济关系和民众日常生活。民法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浓缩,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和市民生活的基本法;在信息社会,知识产权无论是对权利人还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都日益重要,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能回避知识产权问题。民法典制定中如何看待和处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不仅需要加强理论基础方面的论证,更需要从立法技术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方案,本文尝试从知识产权基本属性和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趋势角度对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