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在中国实现法治或建设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不仅是国人美妙的理想,而且也是一项至今仍没有结束的、具有普遍社会心理基础的社会实践运动。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一个举世瞩目的大消息,它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相关立法工作实现了阶段性目标,取得了“巨大成功”。然而,在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之后,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已得到圆满解决,或必将得到妥善解决。恰恰相反,不仅相关法律法规亟待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时更新,更重要的,还在于法律的实践层面也要与时俱进、发挥实效,政治环境尽早实现优化改良。换句话说,尽管我们今天已经有些人在欢呼和庆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此同时,有些人仍持保留态度;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从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今天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和社会治理环境,距离我们心目中的“法治”社会的理想目标,仍然存在很大的距离——绝不可能于焉终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能是我们在追求和建设中国法治社会的伟大征程中,所取得的一个阶段性结果,或曰一个途经的站台。复杂而多变的现实不断地催促着我们,向我们提出一个又一个崭新的、更大的问题,不容许我们轻率或者过度的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