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并行关系中,要想协调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必须首先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划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楚河汉界,从而建构起一个科学合理的党务与国务的区分标准,即党务的识别标准。党务国务的区分基准包括广度区分基准与深度区分基准。所谓广度区分基准,是指从横向的角度厘清党内法规调整范围的标准,亦即党内法规有权对党务进行调整,但超越党务的范畴,就侵犯了国家法律的权限范围。
欧爱民: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校社科联副主席,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兼任湖南省政协常委、湘潭市人大代表、民进湖南省委常委。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湖南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湖南省高校学科带头人等。主要从事党内法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各类课题20余项,在《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6部,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湖南省社会哲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多项,曾当选“2009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法治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