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不公平损害行为只限于公司事务的行为,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公司事务的定义。普通法认为,公司事务首先应当与公司股东或董事的个人事务区分开,如因股东或董事的个人行为对其他股东造成不公平损害,则受损害之股东不得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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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伟: 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