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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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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中国的公民来说,精神文明建设并不陌生。在过去,党和政府主要采用四种办法来提高人的道德觉悟。一是树立榜样,二是开会,三是办学习班,四是谈心。显而易见,这些都属于教育手段。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率先提出了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主张,1982年宪法设立了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第19~24条)。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既把民主法制观念作为公民素质的组成部分,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又把厉行法治定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手段,从而使法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新思路、新举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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