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治”理论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宪治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和“人治”。它是一种“宪治”,即通过宪法实现的社会自治。“宪治”理论将“治权”的手段性和目的性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得人类的理性获得了更好的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