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主要任务就是探讨欧美刑法如何运用第四条途径培养国民的优良品质。以下的探讨将使我们吃惊地发现:在通常被认为更重视划分法律与道德界限、更注重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即更体现“权利本位”而不是“义务本位”)的欧美国家,其将道德要求纳入法律成为个人强制性义务的程度,远甚于受儒家文化深刻影响的今日中国法和其他亚洲国家法律。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范忠信: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