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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农民财产性收入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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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近年来,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体制改革和富农惠农政策,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推进。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的进程中,上海和北京作为中国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两个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发展变化对于其他地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报告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权威数据为基础,通过对近年来北京市、上海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变化的考察,并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较,准确把握北京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增加北京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建议。

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分类,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生产性收入和非生产性收入,生产性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纯收入,非生产性收入包括转移性收入和非转移性收入。2382161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2382162,也就是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不包括出售财物获得的收入。2382163中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有土地、房屋和资金三方面。其中,来自土地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的收入;来自住房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房屋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等获得的收入;来自资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储蓄、民间借贷和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渠道获得的收入。农村居民除了家庭财产性收入,有的还有集体财产经营收益通过分配形成的集体财产性收入,如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等。北京市农村居民集体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指农村住户在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后,根据其持有的入股份额从集体经营收益中获得定期分配的股息;还包括将资金交由发行公司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年终分红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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