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刑法典》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科羁押是一种模糊又不相称的强制转移行为。负有刑事责任的犯罪人被转移到普通监狱以内或者以外的精神科机构。更进一步说,这是一种基于精神障碍的歧视,违反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4条。这样的规定侵犯了精神病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权,本身是违法的、不相称的、歧视性的,违反了《公约》第5条。本案申请人便是该规定的受害者。相关审查程序拖沓,而此类现象在奥地利并非例。审查过程中否定相关主体的举证权利的现象也并不少见。这些都反映出奥地利在相关释放程序中的作为严重违反了《公约》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