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人工智能体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在线阅读 收藏

人工智能已经成了这个时代的宠儿,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这种现象将更加常态化。但是,人工智能在应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不明、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任归属不清等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然而学者对此的研究路径通常是,遵循人工智能一般划分规则来分类进行研究,即以“算法繁简度和学习能力大小”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种,这种分类研究的思维视角值得赞许,但是不得不提的是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法律,其实质是对具有法益侵害性或者威胁性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且这种行为及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又必须为犯罪人所控制和辨认。单纯按照传统人工智能“智能程度”的划分进行研究,会使得刑法对于人工智能调整范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所以,我们有必要结合刑法原理,以人工智能体是否具有“意志因素”为标准,重新将人工智能体的发展阶段分为两类,即隶属型人工智能体和自主型人工智能体。将隶属型人工智能体排除于犯罪主体范围之外,将其拟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时引入设计者或者使用者的过失责任,而对自主型人工智能体而言则适时赋予其犯罪主体资格。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