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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追呼类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应如何定罪——以贺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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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社会是一个急剧变化发展的时代,新事物和事件不断地涌现,犯罪的方式和手段日益科技化、智能化,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刑法本身的滞后性决定了刑法典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将所有犯罪行为都予以规制,刑法对新型犯罪的保护缺位问题不断凸显,哪些行为应受到刑法规制,界限模糊不清,很多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现行刑法对新型犯罪往往没有明文规定详细具体的定罪标准,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有时甚至导致刑法无法依法惩处、遏制此类犯罪行为。面对信息技术手段发展迅猛,新型犯罪手法层出不穷的现状,刑法理论对其有所回应是刑法的时代使命,也是我们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当思考的重要命题。具体到每个新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所要秉持的就是理性谨慎而又不失灵活性的法律思维,对每个案件结合当下的时代语境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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