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此决定了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是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从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应回归市场环境的角度来看,“多因素测试法”是判定混淆可能性的必然选择。笔者在此基础上,对美国和欧盟的“多因素测试法”做了梳理,说明适用“多因素测试法”判定混淆可能性具有充分的比较法基础。“多因素测试法”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但仍存在完善空间。应借鉴美国和欧盟的比较法经验,明确规定判定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多因素测试法”,并强调相关因素清单具有开放性,“多因素测试法”的适用还应注意各判定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