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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币、铸币的法律属性与流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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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与纸币、铸币,是价值与价值符号之关系,二者之法律属性根本不同。主体对货币享有物权、所有权,但对纸币、铸币不享有任何物权。纸币、铸币之物质载体之所有权,归属于其发行者——国家。主体对纸币、铸币享有以国家为债务人之两重债权:一者为货币或商品实物之兑现债权,一者为以其物质载体为标的物之许可使用权。后者仅为“证明并主张”前者而存在,是前者之从权利。“所有”是主体对物的一切支配,包括物理支配与法律支配。“占有”是主体对物的一切物理支配。只要人们还承认所有制,“占有”即不可能等同“所有”。法谚所谓的“货币占有即所有”,既混淆了“货币”与“纸币、铸币”,又混同了“占有”与“所有”,是一伪命题。纸币、铸币流通规则应为“纸币、铸币持有即享有兑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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