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作品作为新型智力成果,是以计算机软件为形,以诸多声音、画面等感官素材为内容的综合性数字化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其未被纳入著作权法定客体之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规范适用模糊、游戏元素无法得到必要保护、保护范围不清晰等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作品的可保护范围,在“分类保护”的基础上允许同类型的游戏元素以整体化的视角加以整理,以集合的形式纳入文字、美术、音乐、电影和类电影等法定客体门类进行保护,将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游戏视听素材纳入类电影作品并提供保护,对属于思想范畴的游戏规则、玩法、世界观等游戏元素要敢于承认著作权法保护的局限性,并协调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