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法中股东会决议的成立要件、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事由及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诉讼构造等进行分析,可知我国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规范在总体上已经以意思形成说为依托。以现行法规定为基础,以意思形成说为指导,股东会决议规范完善的路径宜是:依据决议瑕疵程度的不同区分股东会决议效力,以维护决议合法合章为目的完善决议瑕疵诉讼的诉讼构造。如此,可在使股东会决议场合各方利益达至妥当平衡的同时,促进股东会决议效力规范体系的融贯。
民商法,研究,文集
王湘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