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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识别及裁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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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借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不能偿还借贷,将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该类买卖合同一般被称为买卖型担保,买卖型担保主要有公开式和隐蔽式两种类型。司法实践中,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和证据认定规则,判断基础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实为精算型让与担保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担保债权的目的,借贷和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担保债务实现均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表达。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认定房屋买卖本身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但不宜以此否定该类合同的担保效力。对于借款到期结算后将本息转为购房款并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以物抵债行为,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72号指导性案例,认定该类协议的诺成性,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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