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益繁荣的微电影短视频市场上,剪拼改编他人视听节目及作品的行为存在版权侵权的风险。面对微电影短视频领域内的行业乱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引导与监管。擅自改编、剪拼视听节目及作品的行为,会对在先作品权利人的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著作财产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侵犯,会对表演者的人身权(形象不被歪曲)和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侵犯,会对广播电视组织的财产权(复制权)造成侵害。鉴于微电影短视频的赢利模式,行为人不能援引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则进行免责抗辩。
电影事业,研究报告,中国,2018
李陶: 李陶,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