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医疗纠纷的预防策略,必须建立病历真实性识别机制。实践中应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便捷优势,兼顾公正,努力发挥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摆脱对医疗责任鉴定的依赖。我国《医疗损害解释》完善了民事诉讼与司法鉴定的对接程序,《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鉴定的立法,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竞争的良性运行机制,增强鉴定的科学性与中立性。今后我国相关立法,应着力构建司法鉴定人制度,尽快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程序。
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报告,河南
赵新河: 赵新河,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