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督察是在国家层面建立有关海洋资源环境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其目的在于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从根本上落实海洋资源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国家海洋局以围填海专项督察为重点组建了第一批6个海洋督察组,并于2017年8月下旬完成了对河北、福建、江苏、辽宁、广西、海南6省(自治区)的督察进驻。2017年11月中旬,由国家海洋局组建的第二批5个督察组,分别对山东、浙江、天津、广东、上海5个省(直辖市)进行海洋督察。总体而言,2017年的国家海洋督察取得了如下成效:在国家层面建立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层级监督制度;督察下沉至设区的人民政府;实施“海陆空”全方位立体式督察;注重督察过程中的社会监督和边督边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海洋一体化督察有待加强;海洋督察立法有待完善;海洋督察权的独立性有待进一步保障;海洋督察效力的持久性有待加强。展望未来的国家海洋督察发展,其主要对策建议包括:加强海洋一体化督察,实现区域海洋环境资源保护的协同合作;推进海洋督察立法,实现海洋督察法治化;界定国家海洋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及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关系,确保海洋督察权的独立性;增设海洋督察机构在地方政府的派驻机构,保障海洋督察效力的持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