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的解释制度按照“一国两制”原则,既不同于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又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解释制度,创新性地构建了具有“一国两制”特点的法律解释制度。它的逻辑是,按照“一国”的原则,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它可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进行解释,其解释具有最终最高的效力,从而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同时,依据“两制”的要求,赋予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解释基本法,并正确处理了基本法的解释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尊重法院的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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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伟建: 1987年10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宪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作为香港和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与了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委员。2001年2月至今,受聘澳门大学法学院,任职教授,从事宪法学和基本法的教学研究工作。现还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副主席。主要专著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