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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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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解释制度按照“一国两制”原则,既不同于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又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解释制度,创新性地构建了具有“一国两制”特点的法律解释制度。它的逻辑是,按照“一国”的原则,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它可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进行解释,其解释具有最终最高的效力,从而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同时,依据“两制”的要求,赋予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解释基本法,并正确处理了基本法的解释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尊重法院的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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