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是韦伯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基于书面文献和大规模科层级结构的控制模式。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韦伯式政府机构开始面向数字化转型,但其数据主要来自内部业务运转,是一个封闭和不透明的系统。在韦伯式结构中,很少使用数据来理解公民,与之相应的,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评估也很少采用量化数据作为依据,更多采用“拍脑袋”式的决策和监督方式。第二阶段则是自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以新公共管理(NPM)模式为代表的政府管理改革模式。新公共管理模式强调大型部门的解构,引入政府机构间竞争机制以及业务线管理机制等。在这一模式中,信息技术在最初被用于更好地传递服务之后,也逐渐被边缘化了,因为激进的NPM理论认为信息技术技能应当剥离给外部服务供应商。由于政府IT部门被外包出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被私有化,公共政策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被计算机服务商所拥有,从而与服务供给脱节。而由于担心招来不必要的政府审计,这些服务提供商往往选择雪藏这些数据,而不是将其反馈到政府决策过程之中。这些情况的出现,导致NPM模式下的政府机构实际上既不了解公民,也不了解他们自己。因此,在这一模式下,政府公共政策评估虽然开始强调以公民体验和民众反馈为导向,但实际上缺乏切实可行的定量化评估数据作为基础。第三阶段,则是2000年以来出现的一种全新公共管理模式——数字治理(Digital-Era Governance,DEG)模式。这种模式将数字化技术置于机构层级的核心位置,恢复了被NPM模式所阻隔的政府-公民数据流。DEG模式的基础有三,即对纸质和基于电话的信息系统的完全数据化,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一体化模式,以及对碎片化政府机构的重组与整合。在DEG模式下,政府将跨层级的数据管理从原先的私人部门管理转移到集中化的“智能中心”模式,这种模式类似于沃尔玛的大数据仓库管理模式,比原来的政府数据管理模式有效得多。与之相应的,则是大数据技术应用与政府公共决策智能化融为一体,并彻底改变了公共政策过程的组织结构,重塑公共政策主体的思维范式和行为方式。特别是大数据时代对海量数据积累、加工和利用的意识与能力,将成为影响公共政策评估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