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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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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介绍了三部分内容:1.“十一五” 期间, 作为文化遗产事业主体的文物系统的经济产出是对其财政拨款的4.4 倍(如按2008年蓝皮书算法, 则为6.5 倍), 而且, 文物系统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在“十一五” 期间仍然在增大。从这个较长阶段、较苛刻的总体测算来看, 文化遗产事业不是财政的包袱, 而是社会、经济效益兼备和“投入小、产出大”、“利在当代、益及后代” 且能拉动关联产业增长的公益性事业。2.全国文物旅游发展的成果, 主要从本章内容体现: 文物系统对国民经济贡献的“大头” 来自于其间接经济贡献, 而这种贡献的“ 大头” 又来自于文物旅游。“十一五” 期间全国文物旅游收入1776.3 亿元占全国观光旅游收入的9.2%,其对国民经济贡献888.2 亿元占文物系统对国民经济全 部贡献的82.1%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包含大量文化遗产, 保守估算, “十一五” 期间由这些文化遗产资源所贡献的观光旅游收入增加值接近千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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