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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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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权的本质是共享权。通过共享权,在同一数据上形成了独立完整的数权,使得数据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控制和利用,增加了数据的价值。传统权利的设定是以利己为基础,是保护自身的权利。而共享权的设立是以利他为基础,是保障数据共享价值的权利。得益于极低的复制成本,数据的共享价值是无限的,远远大于数据的原始价值。因此,保护数据的共享价值比保护数据的原始价值更为重要。但共享权和隐私权存在激烈的矛盾冲突,为充分挖掘数据资源的价值,必须实现共享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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