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使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性和迫切性。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约束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群体时,需要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我国应积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规制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应注重把握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滥用禁止原则,采用判例制度,最后以制定法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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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慈蕴: 朱慈蕴,原文发表时为天津财经学院副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