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格是用作区分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财产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既无社会政治性,亦无伦理性。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无精神利益,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且不具有专属性,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需,故法人无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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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现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