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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目的事业范围限制与“表见代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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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权限制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既不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限制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目的只是划定法人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的代表权限,不应对第三人发生拘束力。应依该说指导我国新合同法第50条的适用。新合同法第50条应明确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代表人超越权利的标准,赋予法人或法人成员对越权代表行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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