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要成为民事主体,除具备合伙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另外三个条件。民法通则对合伙财产的归属留下灵活处理的余地,合伙人可以约定投入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也可约定由合伙人统一经营管理,所有权仍归出资人所有。针对新出现的合伙形式,应坚持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认定合伙关系。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与以合伙财产清偿债务之间的关系,宜采取补充主义的处理方法。在家庭成员参加合伙经营中,要把个人财产与责任和家庭共有财产与责任相区别,不能让未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家庭成员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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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 魏振瀛,北京大学教授(已故)。